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情况介绍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的授权和指导下,自2002年起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工作,有26家单位获得了北京市试点期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其中甲级17家,乙级1家,暂定级8家。共有565人获得了不同级别的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2003年信息产业部在全国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乙和丙级资质,并相继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条件》)(信计资[2004]010号)。 但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经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发布《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过渡期暂定一年。获得临时资质一年后,达到《评定条件》相应标准的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评定条件》的标准申请正式资质。临时资质有效期二年,二年内达不到《评定条件》相应等级资质的,其临时资质失效。临时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鉴于目前能够达到部临时资质条件的企业数量较少,为适应当前信息化建设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需求,培育监理市场,促进企业发展,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发布了《关于在过渡期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信计资[2004]015号),对《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第五条获得省市临时资质的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取消1500万元以下的限制。监理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工程负责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承接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根据监理企业的实际能力选择项目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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